呼應國內打炒房政策,財政部近期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針對外國資金成立公司,間接持有我國不動產的情形,若「資產」價值比例達標,未來相關交易可能將適用新版房地合一稅等方式課稅。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建議,針對不動產交易的案件,若在所得來源國轉讓股份的價值超過一定比例來自該國不動產,該國可以保有一定的課稅權,這點過去在查核準則中較無著墨,國稅局遇到相關案件時,容易與外資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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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過去租稅協定法規沒有明訂的情形下,若遇到名義上是賣公司,實際上是賣土地的案件,可能還是視為股權交易,會依據所得人的居住地來課稅,另一方未必有課稅權。
此項修法通過後,官員指出,未來租稅協定國的外資賣公司,若涉及我國的不動產,就可視該筆交易所得適用的稅制,回歸到我國的不動產課稅機制。
官員強調,這次修法還參考美國、加拿大等立法經驗,要以「時價」認定不動產價值,就算賣方主張時價不明,國稅局還是可藉由被出售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判斷其不動產的時價,做為認定課稅的依據。
本次修法沒提及的是,「資產」價值比例究竟多少在台灣算達標,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院打炒房方針下,最近立法院也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版將於今年下半年上路,並將「假賣股,真賣地」的樣態納入,針對股權價值有50%以上為不動產的交易案,要視為不動產交易所得,課徵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