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9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3,269件,其中除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案外,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527件、453件及286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38.73%,又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265件,約占作成決定案件數2,621件之10.11%,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109年度收受法院裁判計164件,其中判決駁回計133件,表示多數案件法院贊同勞動部訴願決定之結果。
為使民眾能更方便查詢勞動部訴願案件進度及決定書內容等公開資訊,勞動部於109年起即規劃整合訴願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建置「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https://appealweb.mol.gov.tw/),並在勞動部全球資訊網設置「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連結。整合平台除可提供民眾查詢案件進度及決定書內容外,亦提供線上聲明訴願、到會陳述、申請閱覽卷宗及訴願業務相關表格文件下載等便利功能。
勞動部表示,由於《訴願法》規定訴願須在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書面方式提起,實務上常發生訴願人未能親自收受行政處分,而寄存在郵局,不論訴願人實際上何時到郵局領取,行政處分在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為合法送達日期,已發生送達效力,導致訴願人知道行政處分內容時,已快逾救濟期間,或是訴願人提起訴願時,資料尚未準備齊全,發生來不及提訴願之情形,此時即可利用勞動部救濟平台「線上聲明訴願」的功能,先於線上聲明訴願,但勞動部提醒,仍須在30日內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到受理訴願之單位,完成提起訴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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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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