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最近出現一件罕見的遺產稅個案,王先生生前賣地,已與對方訂定買賣契約,而且還收了錢。不料,還未及完成過戶就過世了。計算遺產稅時,是按出售總價款計,於是多繳了約240萬元遺產稅。
國稅局不能洩露個案資料,以王先生(化名)稱之,土地價款等也都去掉尾數。王先生在108年4月16日與林先生(化名)訂立買賣契約,5月3日收到所有價款2,800萬元,5月5日過世,來不及過戶,王先生死亡時土地還在他的名下。
於是申報遺產的時候,國稅局官員說,就出現了這種情況:王先生銀行帳戶有一筆2,800萬元的現金,名下有一筆價值1,600萬元的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計)。待國稅局列帳之後,繼承人說明土地是人家的,不應計算在內,於是再列一筆土地的請求權1,600萬元可以扣除。
王先生遺產不少,適用遺產稅20%最高稅率,如果王先生還沒有收款,遺產會單列1,600萬元的土地一筆。如今收了款,土地資產會和土地請求權抵銷(請求權為負債),遺產變成2,800萬元。兩者相差1,200萬元的遺產淨額,遺產稅相差240萬元。
官員說,民間的習慣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般都透過銀行保證,在土地過戶當天交付現金,這個個案先收款、後過戶是比較特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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