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園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區內或其他保稅區事業准予適用零稅率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准予適用零稅率。說明:二、依78年5月24日公布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0條)第3項前段規定:「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暨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7條,且文字有修正)規定:「本條例第17條第3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園區事業與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依上開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應照主旨辦理。三、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得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8/10/21台財稅第7803535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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