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110年3月19日,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請儘速於110年3月19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4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及110年3月19日。截至110年2月20日,臺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7,348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1批者1,806件、第2批1,664件、第3批705件及第4批3,173件)。如民眾持有第1批、第2批及第3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110年3月19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110年3月19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如民眾持有第4批尚未兌領之退稅憑單,亦請於110年3月19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臺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以上未逾20,000元者應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以上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外,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國庫支票則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受退稅人僅得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無法直接持退稅支票提領現金。因此,退稅憑單在流通上較為便捷,請民眾把握退稅憑單兌領期限。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尤其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