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共同公布市售「織襪」檢測結果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依據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檢測「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2項品質項目。
二、依據國家標準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國家標準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實際「纖維成分」。
三、依「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
四、依「服飾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抽檢「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
(一)嬰幼兒襪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商品,本次市購計5件為嬰幼兒襪商品(項次3、5、8、13、19),其中1件(項次19)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
(二)一般織襪(非嬰幼兒襪)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織襪」商品,本次市購計15件為一般織襪商品,毋須向該局申請檢驗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三、中文標示查核:共13件不符合規定。
(一)纖維成分: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計12件(2、3、8、9、11、13、15、16、17、18、19、20)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
(二)一般標示:計7件(項次3、13、14、16、17、19、20)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
四、3件(項次2、8、9)中國大陸襪類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檢測確認棉為主要纖維成分,未申請許可即輸入涉嫌違反規定(棉襪貨品分類號列:6115.95.00.00-6,輸入規定MP1:中國大陸製有條件准許輸入)。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1件嬰幼兒襪(項次19)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查證違規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裁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命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仍未回收或改正者,依同條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4件(項次3、8、13、19)嬰幼兒襪之纖維成分或中文標示不符合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1件(項次19)亦涉及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處置已如前點說明。
三、另9件(2、9、11、14、15、16、17、18、20)一般織襪商品之纖維成分或中文標示不符合部分,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四、3件(項次2、8、9)中國大陸棉襪涉嫌違反輸入規定部分,經進行初步調查後,移請財政部關務署進行後續查處。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選購商品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洗標圖案應包含「水洗」、「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紡織品專業維護」。
二、嬰幼兒襪及服飾類商品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於進口或運出廠場前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圖例如附)。
三、一般織襪(非嬰幼兒襪)自101年10月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惟不須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四、除以手觸摸檢視織襪質感外,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
五、應詳細閱讀洗燙處理方法或注意事項,以避免錯誤的洗滌方式造成受損,在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1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邱美珠副組長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33-013439
電子郵件: judy.chiou@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