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交予買受人之記帳聯可代替發票收執聯

最新法令 2021-06-18
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第4聯係「記帳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與統一發票收執聯功用相同,可代替統一發票收執聯使用。(財政部賦稅署76/04/09台稅二發第76222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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