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合約、匯款證明及確有提供仲介勞務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者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其在B公司居間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B公司確有提供仲介事實,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佣金支出明細表等證明云云,申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依合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與C公司間之交易係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縱使A公司對C公司之銷售額逐年成長,惟亦不能證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所致,A公司形式上雖有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復查決定遂予駁回,全案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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