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會(編者註:○○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提供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說明: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及第2條第1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為營業人,亦為新制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貴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收取代價,核屬銷售勞務,應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5/11/18台財稅第7574924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37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23&pageSize=10&xiList=91374,91375,91376,91378,91381,91382,91383,91384,91385,9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