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捐,國稅局除就不動產等財產禁止處分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保全國家稅捐債權。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20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扣押甲君銀行存款,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倘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存款而全數徵起欠稅,該局亦會主動通知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請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