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受理,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年度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三)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於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惟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三)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四)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折舊足額僅餘殘值之固定資產,列報報廢損失,未提示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件,佐證確有報廢之事實。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申報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取得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不包括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進項稅額。
(二)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二)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
(三)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雖未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顏沛榆
電話:(04)23051111轉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