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廖碧月
聯繫方式:(05)6338571轉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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