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4核釋發行公益彩券各項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
主旨:核釋發行公益彩券各項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說明: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其相關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規定如次:一、公益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公益彩券非屬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故○○銀行及各經銷商(包括個人)銷售公益彩券之銷售額,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二、公益彩券發行手續費收入部分: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銀行)所收取之彩券發行手續費,係屬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公益彩券批售折扣(佣金)收入部分:(一)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9/09/04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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