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復查、訴願,再行政訴訟不服補稅行政救濟三部曲

新聞媒體 2022-01-09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已陸續寄發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補繳綜所稅期限為1月20日,預計有11.77萬戶需補稅約55.74億元。官員表示,若民眾認為核定補稅額有誤,可依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三階段的行政救濟維護自身權益。

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屬於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的「核定稅捐處分」,因涉及到稅額的計算,需依循復查程序再試算稅額,仍不滿意再依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以補稅通知書來說,在核定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民眾可在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依1月20日繳稅期限計算,也就是需在2月19日前提出申請。國稅局將依照復查申請書重新確認補稅金額,再寄出復查決定書給申請人。

但官員提醒,因國稅局會同步移請行政執行分署做強制執行,建議民眾依照新版稅捐稽徵法規定,先繳1/3稅款以暫緩強制執行(在2021年12月19日前為半數稅款)。若無法一次繳出1/3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可提供相當擔保品或由國稅局申請圈定同額財產,避免欠稅人脫產。

國稅局做出復查決定後,若民眾不服,可在收受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向國稅局的主管機關(財政部)提起訴願。

財政部收到訴願後,將做出訴願決定,若民眾仍不服,可在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兩個月內向國稅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對高等法院判決不滿意,可在判決送達次日起20日內再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如果是稅捐稽徵法第58條的「非核定稅捐處分」,像是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分期繳納稅款、退稅等,實務上為已確定的稅額情況,因此不用再經過復查重新試算稅額程序,民眾可直接提起訴願,若訴願不成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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