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指出,若過世者生前有出售房地,但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規定,該筆房地仍要列遺產,但可依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即可免計遺產稅。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只要未經登記,則尚未生效。換言之,房地必須要做移轉登記後才能算是完成過戶。
官員指出,我國高齡者多抱持「有土斯有財」觀念,將畢生積蓄投入不動產市場,不少投資人過世前還在出售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情況,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
若親屬過世前還有已交易、但未移轉房地,官員表示,繼承人在計算遺產時,必須將該筆房地併入遺產,同時繼承人因繼承過世者財產、債權等,對房地產的買家需履行過戶移轉義務。
但在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可檢附房地交易契約,依遺贈稅法第10條規定,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
舉例來說,年邁的A小姐生前與B先生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將公告現值1,200萬元土地以2,500萬元出售給B,該筆土地直到A過世前尚未做移轉登記,但B已給2千萬元款項、剩尾款500萬元未給付。
A的繼承人C在辦遺產稅申報時,須將該筆土地依公告現值1,200萬元列入遺產,但可檢附交易契約,將同額土地價值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B已給付的2千萬元款項(遺產)與後續尾款500萬元(遺產債權)仍要列遺產總額中課徵10%~20%遺產稅。
官員也表示,若被繼承人過世前已完成移轉登記,僅依照交易價款列入遺產課稅,例如A生前完成移轉登記,遺產總額就不會有土地、只會有該筆2,500萬元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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