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飯店代辦電話電報加收服務費之計徵規定
主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辦電話及電報加收服務費有加收差額應按全部收入計算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同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該公司收取電話、電報費等服務費,其收付金額如有不同,即非屬代收代付範圍,應依前項規定以全部收入作為銷售額,依規定徵收率報繳營業稅。至第8條第1項第15款之免稅係指郵政、電信機關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一般營利事業無該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75/06/27台稅二發第7552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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