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案,在境內的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按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稅率20%,即有效稅率為1.2%,並設有落日條款,實施期為十年。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在2002年6月修法後,18年來未修正,為因應社會變遷、吸引國際拍賣公司來台,並配合2019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公布施行,修正後不再侷限於獎勵與補助,兼具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目的,因此法案名稱修改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並增訂「權益保障」專章。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讓文物與藝術品拍賣所得實質稅率降到1.2%,外界擔憂會成為有錢人的避稅管道,因此經過朝野協商後,訂出落日條款,兼顧稅基與公平,最終朝野達成共識,同意維持1.2%稅率,並設下十年落日條款;而在期限屆滿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並送立法院審議。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的勞務提供者,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的商業保險。
朝野在審查時,對實質稅率調降為1.2%,意見不同,在野黨認為,文化部該項租稅優惠未定實施期限,違反財政紀律和納稅人保護法,公然違法。執政黨則認為,修法精神是分離課稅,讓大家願在台灣進行藝術品交易,扶持藝術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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