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有脫產跡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2年6月出售A房地並於同年7月取得B房地,辦理A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該局於113年4月查獲甲君於重購2年內將B房地提供乙公司營業使用,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遂依法核定補徵甲君100萬餘元,嗣於同年8月查得甲君於追繳稅款期間將B房地賣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成功扣押甲君存款,因帳戶被凍結,甲君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依限繳納,切勿蓄意隱匿或處分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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