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稅務會審 2022-03-0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銀行存款利率較低,機關團體因利息收入大幅減少,為增加收益或獲取更高額利潤,投資境外基金,致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財團法人108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財團法人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於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之境外基金,獲配海外利息所得500萬元,因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否准免稅,致當年度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無法免納所得稅。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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