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看準「吃醋」有益健康的概念風行,不少廠商投入生產製造食用醋,但因疏忽飲料品必須課徵貨物稅的規定,未依規定先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就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而遭到補稅及處罰。該局特別提醒有意產製「醋貨」的業者,注意貨物稅徵免規定!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可以免稅外,其餘均應按規定稅率課徵貨物稅。例如,廠商產製「健康醋」或「蜂蜜醋」,以醋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製成,可供直接飲用,即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但產製濃縮健康醋,其品質如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食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5種中任1種國家標準者,則非屬應稅飲料品範圍,不須課徵貨物稅。
該局建議,廠商對產製之飲料品是否須課徵貨物稅,如有疑慮時,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另外,也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致電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相關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 06-229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