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家族三年內發生連續繼承事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規定,若繼承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一筆A土地,遺產總額約9,0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子乙君繼承A土地。但乙君之後也於112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遺產A土地及銀行存款,繼承人於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其中A土地是乙君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甲君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相關法令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所遺銀行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