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宅經濟蓬勃發展,不過住家經營網路團購,可能將致房屋稅改用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負擔可能會加重。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從事團購的團購主,是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否向國稅局辦理完成營業稅籍登記,若以自住房屋放置團購商品或設置團購店面,供特定會員或不特定民眾購買取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目前全國各縣市房屋稅營業用稅率皆為3%,一般自住住家用稅率則為1.2%。
財稅局表示,團購主以住家放置商品或設置團購店面,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可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舉例來說,假設團購主住家用房屋面積為900平方公尺,其中有100平方公尺堆置團購貨物,被認定為供營業使用,由於最少不可少於六分之一,因此該房屋應有150平方公尺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