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8)日公告大慶證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另就其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缺失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48萬元罰鍰,合計罰款98萬元。
金管會表示,查大慶證有五項違法態樣,其中一是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經抽查營業單位對每日由電腦系統產出之各類疑似洗錢交易態樣報表,評估是否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作業,有欠確實;遇客戶拒絕提供最新基本資料或確認既有資料是否正確時或受理民眾申請開戶時發現異常而婉拒開戶者等情形,未評估是否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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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辦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交易員,於假日及非營業時間在營業場所外以手機下單、買進個股數量有超逾授權情事。三是辦理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契約有不利消費者之條款。四是2018年年報未揭露董事及經理人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五是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評估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7月31日間電腦系統客戶既存之資料欠缺客戶職業及行業,未重新辦理評估亦無相關補強計畫,無法有效評估客戶風險。
以上五項情節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金管會決議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鍰,另就其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缺失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48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