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0元以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近日辦理扣繳檢查時,發現轄區內甲君係○○小吃店負責人,於110年度按月給付房東乙君租金20,000元,因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20,000元10%)免予扣繳,其誤以為不用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致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經該局查獲處扣繳義務人即甲君罰鍰1,500元,並通知限期補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依同法第92條規定,其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申報免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小吃店、美容院、彩券行等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儘速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如薪資、租金等,有否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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