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會審 2025-01-24

有公司對核定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打算續提訴願,但聽說欠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公司近期營業狀況不佳,資金週轉有困難,不知如何才能免於被強制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時,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續提訴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倘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則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經稽徵機關核准後作為擔保,亦可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各稅捐繳納之規定及期限,以避免因欠稅遭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賴玉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10
撰稿人: 蔣宛芳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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