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業如何計徵營業稅釋疑

最新法令 2021-06-18
檢發「財政部對保險業所提新制營業稅問題彙總答復表」乙份。解答: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我國保險業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保險業非屬修正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收取之再保費,應按1%稅率計算稅額報繳,無零稅率之適用。人壽保險業之銷售額為人身保險之保費收入及再保費收入、各項佣金及手續費收入、退保收益或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減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再保分出保費及提存之責任準備金,按規定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但再保費收入按1%稅率計徵。產物保險業之銷售額為財產保險之保費收入及再保費收入、各項佣金及手續費收入,減分出保費、輸出保險、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自留賠款,按規定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但再保費收入按1%稅率計徵。保險業之公證人非屬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應依同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經營不動產出租之銷售收入,如選擇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於收取租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之徵收率(5%),向承租人收取稅款,按期報繳,其進項稅額之扣抵,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未依前項規定選擇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租金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稅率5%計算應納稅額,自動報繳。(財政部75/06/25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財政部101/01/02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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