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在全球備受矚目,台灣金融業也對此項新興領域積極嘗試,在籌措離岸風電開發資金時,除了向銀行團融資,另發行兩檔綠色債券,造成搶購風潮,可見綠電商機的強大吸引力,並成為未來金融業新轉機。
面對低利率環境,綠色金融可望成為我國金融業未來轉型方向之一,特別是隨著國內再生能源電廠陸續商轉,將能帶動更多金融創新商品問世。但創新過程中仍存若干法規疑慮有待釐清,同時也得思考監管機制,避免商品瑕疵或行銷不當而損及投資權益。
台灣金融市場處在低利率狀態已有一段時日,中央銀行今年 5 月所公布之存放款利差僅 1.31%,且受武漢肺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短期內難見存放款利率及兩者利差走勢大幅反轉。面對低利率環境,傳統授信業務首當其衝,低利差削弱放款獲利能力,向來以淨利息收益為營收大宗的經營型態必須有所調整。借鏡歐洲、日本銀行業的經驗,調高投資銀行、固定收益等交易業務的比重,以降低對於融資業務的依賴,促使業務多元化開展,有助於在低利率環境中維持獲利水平。
此一業務轉型建議,其實恰與金管會即將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有若干不謀而合之處。包含透過政策誘因,引導市場資金投入綠色永續產業,以及放寬綠色債券資金用途,或研議另推永續債券等,皆為對應低利率挑戰的可行方向。實際上國內已有業者積極嘗試,風電開發商沃旭能源(Ørsted)為籌措離岸風場資金,除了向銀行團融資新台幣 250 億元之外,另發行兩檔綠色債券、發行總額共計 120 億元,並獲得包括投信、券商與壽險在內的國內金融業者搶購。
由此可窺知綠色金融創新之市場潛力,端看金融業者如何包裝,特別是 2025 年綠電占比 20% 目標在望,這段期間可預見再生能源電廠將陸續完工。在風險適當控制的前提下,可提供穩定、長期投資報酬的綠電專案,以及所衍生出的金融創新商品,在低利率市場將越發凸顯投資吸引力。
綠能電廠具備金融創新想像空間
由於國內現階段已商轉或即將並聯的綠能電廠,商業模式仍多屬跟台電公司簽訂購電合約(PPA),亦即台電將於長達 20 年的合約期間,以固定躉購費率收購所發出的電。換言之,該些綠能電廠未來可望有著長期、穩定的現金流入;從金融的角度來看,應具有包裝成金融商品的可行性,藉此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成為籌資新管道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邁入營運維護階段的電廠也需要長期資金投入,在國外常見由資金充裕的壽險業者或私募基金擔綱重任。以壽險業為例,投資模式可分為參股與財務兩類型,參股係指電廠轉讓持股給保險公司,但受限於保險法與公司法等法規,以及投後管理之相關考量,參與意願通常不高。相較之下,壽險業較為偏好財務性投資,若能由穩定營運的電廠發行可在次級市場交易的金融商品,如此一來保險公司較能彈性配置投資組合,同時也無須參與電廠經營管理。
當然,前述的轉型創新願景,前提在於具有可預期收入的綠能電廠,如何能夠整合包裝並切割為小單位商品向投資人兜售?離此目標最近者應屬太陽能電廠資產證券化。
太陽能電廠證券化在美國已相當普遍
其實太陽能電廠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不複雜,鑑於電廠與台電簽訂的購電合約具有未來收益特性,以此發電收益為基礎,搭配信用增強與評等機制,將購電合約的應收帳款債權重新打包,成為資產抵押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收益憑證,公開或洽特定人分級出售。購置 ABS 商品的投資人,得以收取憑證所分配的定期收入,即為其出資的相對應投資報酬。
事實上,太陽能電廠藉由 ABS 方式籌資在國際間已盛行多時,尤其是在證券市場發達的美國,早在 2013 年太陽能大廠 SolarCity 就首次嘗試,並在此後的 5 年內年年發行,其他業者像是 Sunnova,甚至如募資平台 Solar Mosaic 也都陸續跟進。2017 年太陽能相關 ABS 年發行量已達 10 億美元,2018 年逾 20 億美元、2019 年更攀升至 32 億美元。得益於強大的金融研發創新能力,以及具規模的證券與再生能源市場,太陽能電廠證券化商品在美國,已可被開發商與投資大眾所普遍接受。
我國法規對於電廠資產能否信託,仍有疑義
反觀我國太陽能電廠自 2017 年始見較大規模之成長,資產證券化效益也因之逐漸浮現,但迄今尚未有任何一檔商品問世。問題癥結即在於售電收入能否成為證券化標的,發行有價證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有關法規之解釋仍有疑義。
由於為隔離原資產持有機構之破產風險,以強化證券化資產的安全及保護投資人權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須將證券化標的之金融資產,以信託方式移轉給受託機構或轉讓給特殊目的公司(SPV),再由受託機構或 SPV 發行受益憑證。依據目前業者所規劃之發行架構,信託標的是營運已上軌道且故障維修率較低的案場,放入受益憑證的一籃子裡包裝,並由銀行作為信託受託人,以爭取投資人青睞。
然而,信託資產究竟是電廠本身,抑或應視之為台電公司應收帳款?政府相關局處對此仍有歧見。若單從金融業的觀點來看,鑑於多數太陽能電廠現階段商業模式仍走綠電躉售制度,台電因具有契約期間強制收購義務,電廠的應收帳款債權理應可獲十足擔保,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合格資產之定義,並依法須將此應收帳款債權信託給受託機構。但電廠經營的法源依據「電業法」,並未明載電廠資產得信託給金融機構,且電廠屬於能源基礎設施,尚須肩負法令賦予之社會責任,受託機構是否連帶負責?甚至銀行如果擔任電廠的信託受託人,是否違反銀行產金分離原則?這些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尚無具體答案。
網路認購投資太陽能板是台灣特有創新
相較於資產證券化因法規疑慮卡關,另一種堪稱台灣獨有的太陽能電廠集資模式,亦即透過網路平台認購太陽能面板,近年來反而蔚為風潮。此類投資係將太陽能電廠切割成小單位商品,通常以一片太陽能板為出售單位,投資人繳付相對應金額後取得設備所有權,重點在於其所附屬之售電給台電公司的權利,藉以按期獲得售電收益。
由於太陽能電廠要能夠並聯商轉,除了需要掌握施工、維護等技術環節之外,還有若干行政流程需完成,像是設備登記、購電合約簽訂、廠址協調租借等,繁複作業細節常讓有意參與綠電投資者望之卻步。而市面上的網路認購平台,就是主打全程代為管理,投資人無須對電廠經營親力親為。
此類創新集資模式之理念近似共享經濟與全民電廠,並且融合金融科技內涵,投資大眾得以輕鬆共享綠能收益,電廠也能籌募所需資金,看似雙贏作法應當值得大肆推廣。惟投資必然有風險,特別是太陽能電廠營運動輒 15 至 20 年,期間倘若維護品質不佳造成售電報酬未如預期,甚至遭遇風災致使營運中斷,最嚴重可能會讓投資瞬間化為烏有。但投資人事前是否明瞭潛在風險?遇有投資紛爭該如何處理?投資權益應當如何保障?
投資保障與監管機制仍待釐清
上述問題的癥結其實在於網路認購投資太陽能板,能否將其比照金融商品進行監管?如是,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業者須履行商品資訊與風險之揭露義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不當之勸誘及銷售行為;針對揭露內容與格式也須依有關規定辦理,使投資人於投資前有審慎評估之機會。若有投資糾紛,除了尋求司法途徑之外,投資人還可選擇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消弭爭端,避免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不符經濟成本效益。
只不過目前網路平台的經營主體,多為租賃業或能源技術業者,而不是金融業,主管機關自然不是金管會,當然也沒有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可能性。但如此一來,將不利於投資權益的保障,尤其市面上部分平台為吸引投資人關注,強調投資期間可固定獲取高收益,所標榜之投報率甚至高達 8% 至 10%,此等行銷手法恐對日後爭議埋下隱憂,未來如何妥善管理值得各方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