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之施行,除於總局配置4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及1名主任納保官外,並於所轄分局及稽徵所各配置1名納保官,提供民眾最即時適切之服務,強化納稅者權益之保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漏報其他收入,且因其經通知仍未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故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認其所漏收入為政府部門之補助款,並非故意漏報,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請甲公司提示補助過程相關資料後,查得該公司系爭補助項目工作計畫於102年度已完成,依權責發生制,系爭補助款應歸屬於102年度收入,另依甲公司補充提示帳簿文據,發現該公司曾於102年度列報政府部門補助款收入,惟未註明來源,經核對與系爭工作計畫補助項目符合,遂建議權責單位就相關事證重新審酌。經權責單位函查補助之政府部門及綜合事證審認結果,更正稅捐處分並註銷罰鍰,甲公司對納保官之服務給予高度評價。
該局強調,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相關資訊,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及善加利用,又為使民眾更了解納保法相關措施與內容,該局未來將持續進行宣導,納保官亦會本於納保法精神,提供納稅者相關協助並作為溝通橋樑,以提供更親切便利的納保服務與資源!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