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月薪由新臺幣(以下同)23,800元調整至24,000元,時薪由158元調整至160元,業經勞動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基本工資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維持其必需的購買力。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其數額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凡是目前工資未達前開調整後金額之事業單位,屆時均應調高工資給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不得低於24,000元,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160元,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不得低於160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於計算勞工加班費時,亦應以調升後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請事業單位預為因應。
勞動部也提醒,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計給。
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30,600元為其基準,其計算方式:24,000元+〔24,000/240x(240-174)〕,如當月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6,400元(24,000/240×4/3×48=6,400),在此工時安排下,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7,000元。至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60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照顧勞工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責任,此亦為基本工資之立法意旨。勞工是企業重要的資產,雇主致力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勞工在工作上給予回饋,勞資攜手合作,才能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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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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