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業人(含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買賣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受益憑證等,所發生之買賣利益及利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說明:二、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證券交易稅,買賣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應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7/08/26台財稅第770107768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674&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52&pageSize=10&xiList=91669,91670,91671,91672,91673,91674,91675,91676,91677,9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