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收到國稅局核發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繳納期限還沒到,就先放著,結果事情一忙,就忘記繳納,等到想起來時,稅單已過期了,於是詢問國稅局該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2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是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就只能到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此時將由金融機構依法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要加徵滯納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其執行費用得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徒增繳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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