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僅涉及輕微短漏報所得情況,包括短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低於全年所得額5%,仍可適用虧損扣除,其十年內虧損額度還是可拿來抵減企業營所稅。
為鼓勵企業永續經營、挹注新創能量,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將前十年虧損當成抵減額度使用,因為不少企業創業初期須投入大量資金,考慮到初期虧損嚴重,我國設置虧損扣除方式、減輕企業負擔。
首先企業必須向經濟部註冊商號、登記為公司組織,而且如期申報營所稅,並且要有完善的會計帳冊。
公司除了保留進項憑證、銷項憑證還有帳簿之外,會計帳冊也須符合商業會計法所規定的逐日登帳紀錄,最遲不超過二個月。另外企業的虧損及營收,要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才能適用虧損扣除。
如果企業因疏忽導致短漏報,一般來說無法適用虧損扣除,但若為輕微短漏報情況,還是可享受虧損扣除優惠。
官員表示,所謂輕微短漏報定義為申報扣除年度的短漏所得稅額低於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不超過5%,而虧損年度漏稅額低於10萬元或短漏所得額占全年核定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如果自動補報補繳短漏報所得與稅額,則漏稅額、金額占比可加倍適用,等同於輕微短漏報範圍擴大。
舉例來說,A公司申報109年度全年所得額1,400萬元,扣除前十年虧損扣除額30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100萬元。
若A公司109年度營所稅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60萬元,短漏稅額為12萬元(60萬元×20%),雖然漏稅額已超過10萬元,但A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僅4.11%,未達5%門檻,仍符合輕微短漏報情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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