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同條第2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稅務會審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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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民國110年11月15日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同條第2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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