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境外信託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且明年起境、內外受託人皆有義務申報信託所得,對委託人、受益人來說,則應留意境外信託架構及稅務風險。
財政部指出,受託人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收支、取得憑證、處理扣繳、申報受益人所得。
財政部頒布解釋令,將受託人分類,例如境內個人、境內營利事業、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境外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他等,無論是哪一種,皆須向國稅局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統編。
假設無法自行辦理,就要請指定代理人協助,代為申請扣繳統編及申報信託所得。
安永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表示,實務上鮮少境外信託業者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通常只能委託代理人來申報信託所得,不過牽涉到複雜的CFC營利所得計算及申報文件,應尋求專業協助。
林志翔提醒,對受託人而言,應採取兩大行動,第一是檢視信託財產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且受託人不僅限國內業者,境外信託業者也在範圍內,都要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其次則是要留意申報期限,受託人應在每年元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意即明年元月底前應申報今年信託所得。
另外對於委託人、孳息受益人,林志翔也提醒,應檢視信託架構並評估稅務風險,自明年起,受託人每年都要申報前一年的信託所得,屆時國稅局可收到受託人申報資料,即可交查委託人、孳息受益人是否依規定申報CFC營利所得,應留意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