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起電子雜誌可「永久閱讀」才能免營業稅

新聞媒體 2020-06-04

財政部針對電子雜誌是否應課營業稅,發布最新解釋令。自今年9月1月起,無論是雜誌社、電子書城銷售電子雜誌閱讀服務,課稅都分為兩種。第一種,民眾可買斷電子雜誌,可下載永久閱讀的話,無須課徵營業稅;第二種,若僅提供一定期間內閱讀,類似出租性質,就須課徵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出版紙本雜誌可免徵營業稅,不過隨著時代演變,逐漸出現電子雜誌等新興閱讀型態,財政部曾在2011年做出解釋令,雜誌社將自身出版的紙本雜誌上傳到網路上供人瀏覽並收費,也可適用免稅。

不過隨著網路閱讀的型態越來越多元,電子雜誌在市面上也出現買斷或限時閱讀等樣態,國稅局近期也常報到財政部,希望財政部針對相關課稅疑義再釐清。

財政部近日做出最新解釋令,將電子雜誌營業稅課稅規定分為兩種。首先,電子雜誌若是給買受人直接下載、買斷,可永久閱讀,此時性質近似買賣紙本雜誌,因此比照紙本雜誌,免徵營業稅。

第二種,若是限時閱讀,時間終止後無法再重新下載並瀏覽,性質上比較接近出租,就比照實體租書店,仍需課徵營業稅。

換句話說,過去雜誌社只要上傳到網站供消費者閱覽,無論是否限時閱讀,都可免營業稅;但是電子書城由於不符合2011年解釋令要件,實務上,無論是否限時閱讀,通常都會課營業稅。隨著電子書城發展越發蓬勃,課稅疑義也就越來越多,因此財政部做出最新解釋令,以是否為限時閱讀來區分課稅與否。

財政部表示,「電子雜誌」的定義是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且按期出版的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官員表示,考量營業稅是消費稅,由買受人負擔,因此新解釋令發布後也給予緩衝期,訂閱日為今年9月1日後的案件,才適用新令,以免業者與消費者產生訂閱費用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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