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7保稅區設有營業場所之外商銷售勞務與區內外銷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最新法令 2021-06-18
在我國保稅區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另一保稅區營業人,如經查明該保稅區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係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唯一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本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及83年2月2日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釋規定,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7/02/29台財稅字第0970032876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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