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若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按虛報進項稅額處以罰鍰,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又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前兩種處罰經比較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500萬元,營業稅額25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該局查獲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除補繳營業稅額25萬元外,並依規定就虛報進項稅額處0.5倍罰鍰12.5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憑證500萬元處5%罰鍰25萬元,擇一從重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罰鍰25萬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局提醒轄內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應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利事業所開立,同時加強事前徵信,儘量不與來路不明者交易,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蔡錦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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