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其中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下稱支出比)60%,已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使用計畫期限內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支出比計算公式為【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用於本年度支出)+附屬作業組織的虧損+所得稅費用】除以【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創設目的以外的所得+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除支出比已達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可符合免稅規定外,若支出比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倘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納所得稅(得先扣除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外,其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進一步補充,前述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依上開條文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的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0年度結算申報收入10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萬元,當年度結餘款為80萬元,支出比20%(20萬元/100萬元),未達60%,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111及112年度分別使用50萬元及30萬元,因112年度無法依計畫支出30萬元,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仍為114年度,不得展延。
該局叮嚀,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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