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5物流中心丙代理乙公司申報售予甲公司再售予保稅工廠則甲乙皆應開立發票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關於甲公司接獲國內保稅工廠營業人之訂單,轉向乙公司訂貨,乙公司透過丙物流中心代理其向海關申報B7(編者註:現改為D7)進口報單方式直接將置於物流中心之貨物交貨與該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之交易,應如何取得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乙案。說明:二、本案據案附之B7進口報單載明之交易流程既為「本批貨物由丙物流中心代理乙公司,申報售予甲公司,再售予丁、戊公司」,則應由乙公司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與甲公司,再由甲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內保稅工廠丁、戊等公司,如甲公司銷售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應取具買受人簽證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3/01/27台財稅字第0930450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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