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漏開發票三次以上,店面將遭到勒令停業,但營業稅法未涵蓋網路商家,形同無法約束。為防堵漏洞,財政部近日修正營業稅違規作業要點、增列電商條款,國稅局若查獲停業商家在線上持續銷售,可按次裁罰5~25萬元「怠金」。
官員表示,如果電商漏開發票,被國稅局勒令停業後繼續偷賣,稅局可追查電商營業情況並按次裁罰,假設商家偷賣三天、每天都被查到,則第一天會被罰5萬元、第二天為15萬元、第三天為25萬元,合計三天裁罰金額就高達40萬元。
依營業稅法規定,若商家(非小吃店)營業額超過20萬元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而小吃店銷售額若明顯超過20萬元或符合連鎖、加盟、具備電子取餐系統、網路銷售、電子收銀機等五大條件任一種,國稅局也會輔導開立發票。
如果商家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未登記稅籍、逃漏稅、逾期超過30天不繳稅或一年內短漏開發票三次以上,除依稅捐稽徵法就交易總額處5%罰鍰或依營業稅法處五倍漏稅額以下罰鍰擇重處罰外,國稅局另可勒令商家停業。
但現在網路電商時代來臨,不少實體商家被裁罰停業就轉為線上銷售,稅局只能請警方協助介入,裁罰效果有限。
為防堵該類違規電商,財政部本次增列電商罰則,只要營業人於勒令停業處分期間繼續營業,不管是用實體店面、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國稅局可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按次裁處怠金,首次為5萬元、第二次為15萬元、第三次以上皆為25萬元。
斥資1億元興建 八里東海運休中心頻虧損3度停業 邵昕被控收名導10萬訂金 店面卻另租邵庭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