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計畫國外旅遊應留意,若有滯欠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被限制出境之情形,請儘速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欠繳稅款(不含罰鍰)單計,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酌符合財政部頒定「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00萬元,且有隱匿及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經所在地國稅局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審酌認有必要,爰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規劃與親友出國旅遊,申請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擔保其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始得順利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滯欠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受限制出境;有戶籍之國民亦可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專區查詢限制出境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