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創新,該支出仍需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稅務會審 2021-0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認定研究發展事實符合「一定創新程度」者,國稅局仍須審理相關支出金額及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的規定,始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公司列報鉅額研究發展單位之相關人事費用,經提示研發部門之組織架構及人員配置圖、研究人員名冊﹝應註明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工作細項等﹞、研究計畫及報告等相關資料,發現部分人員屬該部門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相關主管,非屬前述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經該局否准認列渠等人員相關人事費用10,000,000元之投資抵減稅額1,000,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申請投資抵減之計畫項目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認定研究發展事實符合「一定創新程度」,惟列報該計畫相關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仍需符合前述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始得享有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許正偉
電話:(04)23051111轉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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