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民眾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工不論是在平日加班、或是在休息日出勤,雇主原則上應依 《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只有在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且經雇主同意者,才能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也就是說,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只能換取補休。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民眾常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提醒,「工資」不是以本薪或底薪為限,只要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的經常性薪資,例如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主管加給、夜班津貼等,均屬「工資」之範疇,也因此在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黃維琛指出,第三類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發給。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黃維琛強調,依照《勞基法》規定,加班費之乘數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一或3分之二以上,如果以1.33或1.66計算,等於少去了小數點後第三位,「一定會少算、就會違反法令」,過去也有因此受罰的案例,建議雇主可以用1.34或1.67計給。
第五類則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解釋,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其加班費應依休息日相關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也必須要遵守休息日的加班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