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領取政府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款並享有智慧財產權者不課稅
主旨:廠商依行政院訂定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編者註:現行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向政府領取之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毋須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行政院84年6月30日台(84)經23699號函修正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第13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0條且文字已有修正)規定,民間事業依該辦法開發完成之主導性新產品,所取得之各種智慧財產權歸該民間事業所有。故廠商向政府領取之該項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84/09/11台稅二發第8416499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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