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依法代徵娛樂稅並按時繳納的業者,可享有1%獎勵金,代徵人務必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繳納,以免權益受損。
《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代徵人如按時代徵並繳納娛樂稅,主管機關應給予代徵稅款1%獎勵金。
財稅局說明,娛樂稅代徵人申報繳納方式包括自動報繳,申請自動報繳的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娛樂稅;查定課徵業者,財稅局每月寄發繳款書,並於月底前送達代徵人,限次月10日前繳納。若是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則依代徵人申報資料計算應繳稅額,財稅局寄發繳款書,代徵人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繳納。
財稅局提醒,若逾期繳納,不僅無法享有獎勵金,還可能面臨罰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三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達15%;超過30日未繳,將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可能影響信用及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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