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稅務會審 2024-02-06

不可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財政部78.3.16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

 

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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