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限期內繳清應納稅捐,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另外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納稅義務人其中1期應納稅額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1次發單限期繳清,並加計利息,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所以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請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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