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則必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
該所說明,遺產稅課徵範圍除了死亡時被繼承人遺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所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亦應併入遺產課稅。特定親屬除配偶外,還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如其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因其配偶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該贈與配偶之財產則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誤以為配偶間之贈與免稅,以致於未列入遺產總額申報,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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