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於111年11月15日過世,名下遺有土地1筆,尚有未繳納之地價稅新臺幣(下同)18,230元,已於繳納期限前由家人繳納,申報母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得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另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該局說明,洪小姐母親於111年11月15日過世,111年期地價稅18,230元,按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自課稅起始日111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111年11月15日之生存期間計319天,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111年為365天)比例計算,於申報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減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為15,932元(18,230元×319/365)。
該局表示,繼承人如有申報遺產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陳振義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