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場上也出現租客希望蓋房,但是最後房屋產權,卻約定由地主取得的情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這種模式視為買賣的一環,屬於契稅的課稅範圍,須按6%稅率申報納稅。
稅務局指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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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不過近來發現,坊間有土地承租戶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但最後卻約定以地主為起造人,最後由地主取得使用執照。如果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但最後房屋產權,卻約定由出租人取得,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因此準用關於買賣的規定。